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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37章 专为恶人辩护的律师19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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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然价格这块还能谈。

舒姣又盘了盘自己手上的案件,“7号我去D省。在我去之前,你们不要去法院闹,不要把这件事发到网上。”

舆论这东西是把双利刃,要慎用。

尤其是二审,给当事人翻案的情况。

一旦发到网上,在造成舆论压力的同时,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,辩护难度肯定会上升。

“哎,好,好。”

当事人小声应着。

舒姣又叮嘱她一些注意事项,然后开车直奔法院,给李悦案收尾。

“检察官,我的当事人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了来访登记,她一没有与客户对接,二没有接触资金,她的工作内容与诈骗毫无关系。”

“而且她两年来,工资固定3000,没有任何奖金。”

“这说明她没有参与过诈骗活动,而且,没有犯罪动机。”

“当事人学历低,高中刚毕业就出来接触工作,社会经验少,她没有辨别公司是诈骗团伙的能力……”

总得来说其实就两点——

一,李悦没参与诈骗活动,不能算帮信罪;

二,李悦也是被骗的。

这两点就够了。

只要能证明李悦无没有犯罪事实,她就能被放出来。

更何况,舒姣手里还攥着一堆证据。

确实。

李悦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。

检察官也认可舒姣提交的材料,可以不起诉。

意思是:人能放,不留案底。

但李悦也确实在公司工作过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虽然作用极其微小,但也能算是从犯。

所以,国家赔偿是给不了的。

甚至检察官还想让李悦退一部分赃款出来。

这能退?

这退了,不就是从某方面默认轻微犯罪的事实吗?

舒姣不接受这一点。

“我当事人工资只有三千!”

“三千!”

“这符合大多数公司前台的平均薪资,是她合法的劳动所得。”

舒姣辩解道。

检察官:“但她所在的公司涉及金融诈骗,公司所用资金都是诈骗所得的违法资金……”

“不能这么算。”

舒姣摇头,“我当事人没参与分赃,没有业绩提成,工资来自公司正常经营账户,怎么能算赃款呢?”

“李悦涉案程度轻,退三个月工资,也就九千。”

“那也不行。”

舒姣坚定拒绝,“别说九千,三千都不行。我当事人的工资都是合法所得……”

既然人家给了她这个律师钱,聘用她,她就一定要给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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