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7章正义不绝对,就是绝对不正义(第1/2页)
无限防卫权!
这四个字在审判庭略显凝滞的空气里掷地有声,像是一把精准的钥匙,即将打开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背后更深层的法理之门——它无疑是正当防卫体系中,一个极具分量且关乎生死边界的重要概念。
正常来说,正当防卫从来都不是毫无约束的“反击”,而是被框定在“必要尺度”之内的合法行为。
不可能说,别人要扇你耳刮子,你直接掏刀就把人给砍了。
又或者,别人只是踢你一脚,你反手拿起羊角锤就把对方开颅了。
还或者,别人只是骂你两句,你抄起钢管就对着对方脑袋一顿劈头盖脸的打。
这些行为,显然都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所需的必要尺度。
而这种“过界”的反击,便是法律上明确界定的“防卫过当”。
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,有五个:
1.存在不法侵害: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。不法侵害指违法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既涵盖犯罪行为,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。
2.不法侵害正在进行:防卫行为需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时实施。若在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后进行所谓“防卫”,则构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3.目的是防卫: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,而非故意伤害或报复。若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,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侵害,不构成正当防卫。
4.针对不法侵害人: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,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防卫。
5.限度适当: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。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、手段、强度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等因素判断。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,属于防卫过当,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,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这第五个构成要件,就是“尺度”问题。
它要求防卫人在反击时,必须攥紧“分寸”,不能任由情绪失控而突破法律的边界。
一旦突破了这个尺度,就很可能从“正当防卫”滑向“防卫过当”的泥潭。
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,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,借着正当防卫的由头,却干着故意伤害的事情。
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,是不存在尺度限制的,也就是说,不论你采用何等手段,何等方法,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,都不算防卫过当,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。
这就涉及到无限防卫权了。
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:
对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这也很好理解。
你想啊,对方都要杀人了,你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,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,可能会发生极为恶劣的危害结果。
这种情况下,法律赋予我们无限防卫的权利。
甭管是拿刀砍,拿枪崩。
还是拿石头砸。
或者拿别的什么利器去捅。
都不算防卫过当。
无限防卫权,便适用于这个案子。
当时的情景是赵雅楠被姜杰堵在狭小且封闭的洗手间内,她想逃,无处可逃,想躲,没有地方能躲。
大声呼喊求救,没有人能赶过来救她。
门还被堵死。
而姜杰的手,已经伸到了赵雅楠的裙底,正在往里去伸,很快就要碰到隐私部位。
这种事情,就别说一个未经人事的年轻女孩子了,哪怕是换做老妈子,这也是极度侮辱人的事情。
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,显然是符合无限防卫权的相关规定。
那么,
赵雅楠捅死姜杰,自然就不算是防卫过当。
这是正儿八经的正当防卫!
不负法律责任。
不管姜杰是死了残了,还是怎么地了,赵雅楠都没有丝毫的法律责任。
这,就是罗大状在法庭上提出的核心主张。
他的话音落下后,审判庭里安静了几秒,连空气都仿佛凝固了。
坐在公诉人位置上的赵凯旋,手指无意识地摩挲着面前的文件边缘,脸上的表情从最初的严肃,慢慢变成了无奈——他已经找不到反驳的点了。
因为他心里比谁都清楚,当时的情况,确实完全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,这是法律条文里明明白白写着的,他再想反驳,也没有法理依据。赵雅楠的行为,从法律层面来说,确实没毛病。
但作为公诉人,赵凯旋还是要履行自己的职责,那就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上,为被害人争取利益。
既然刑事责任,没办法了。
那他就争取民事赔偿责任。
这样的思绪在飞快闪过,赵凯旋开口道:“就算是正当防卫,没有刑事责任,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少吧?”
“毕竟人都死了。”
“那毕竟是一条人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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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是他父母唯一的儿子,现在人没了,白发人送黑发人。”
“不管是给父母一个安慰也好,还是给他们年老之后的经济保障也罢,造成姜杰死亡的被告人,都应当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!”
赵凯旋话音刚落,罗大状便起身反驳道:“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出现危害结果,不承担法律责任!”
“注意,这里指的是不承担【法律责任】,而不是不承担【刑事责任】。”
“也就是说,不光不承担刑事责任,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”
“既然法律这样规定,我不知道公诉人所说的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,有什么样的法律支撑!”
赵凯旋道:“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,但毕竟不管怎么说,人都死了,当然,赔钱并不意味着承认被告人有错,可以用人道主义赔偿的名义,给被害人父母一笔赔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