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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3章(1 / 2)

庭审结束之后,江城中院随后便召开了新闻发布会,并就本次庭审的判决结果,一一向公众作了答复。

记者:这次判决结果,与以往相类似案件有很大不同,请问这次法院认定西城区河道管理处无责的原因是什么?为什么没有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中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?

审判长:西城区河道管理处系本案事发地的主管部门,但是消力水池属于水利设施,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,所以本案并不适用侵权条款中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。

记者:江城市水务局作为流经江城市水域、河道的主管部门,为什么会以主体不适格而被排除在本案之外?

审判长:江城市水务局虽然是水域的主管部门,但本案的事发地点为西郊大坝下的消力水池。西城区河道管理处是该设施的责任部门。而且其作为水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,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。

记者: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原告方所称事发地无人监管的主张,请问您对此是什么看法?

审判长:关于这一点,一审的时候,被告方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,比如河道两旁有警示标识、拦网等设施。而作为主张方,原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,所以根据法律规定,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

另外在刚刚庭审的时候,合议庭已经阐明了观点,无论是河道还是消力水池,都不是群众活动场所,是不能够随意进入的。

记者:这个案件的结果出来后,舆论热度很高,有一部分网友质疑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,是否因为对方是行政机关?

审判长: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。本案系民事案件,双方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,并不存在一方是自然人,一方是行政机关。二审进行改判,也是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裁判。

记者:我们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事实,在开庭的时候,林川律师似乎拿错了证据,但是我们都可以看到,视频中原告方去围堵了对方律所的大门,请问宣判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就此作出裁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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