脑海中,图书馆里关于这一论题的各种解读、争论、案例,瞬间涌现。
结合自己的理解,斟酌着开口:
“回先生。学生以为,圣人此言,并非鼓励包庇罪行,罔顾法纪。”
先定下基调,避免陷入“为亲情不顾一切”的误区。
“而是强调,人伦孝悌,乃是维系社会秩序之根本。父慈子孝,兄友弟恭,而后方能家齐、国治、天下平。”
“父子之间,若因小过或无心之失便互相揭发,置亲情于不顾,虽看似‘大义灭亲’,实则伤及人伦根本,破坏社会基石,其害更大。”
“故而,圣人认为,在不涉及重大罪恶、不危及社稷根本的前提下,父子之间基于亲情的相互体谅和…某种程度的‘隐’,更符合人情常理,也更接近于‘中庸’之道,此所谓‘直在其中’。”
一番话说得条理清晰,逻辑缜密。
既解释了“相隐”的合理性(维护人伦),又限定了其范围(非重大罪恶),还将其上升到了“中庸”的高度。
方先生听得连连点头,眼中露出赞许之色:“嗯。解得甚好。能看到‘人伦根本’与‘社会公义’之辨,且知晓‘中庸’之道,殊为不易。”
稍作停顿,老先生似乎意犹未尽,又追问了一个更尖锐的问题。
“然,若非‘小过’,而是大恶呢?譬如,‘父攘羊,而子证之’(父亲偷了羊,儿子出来作证),此又该如何看待?《论语》中亦有记载,叶公以此为‘直’,圣人却不以为然。你以为,孰是孰非?”
这个问题,直接将“亲情”与“法律/道德”的冲突摆在了明面上。
也是儒家思想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。
陈平安知道,这是老师在进一步试探自己的价值取向了。
“回先生。”声音依旧平静,“此事,学生也曾思量过。”
“叶公所言之‘直’,乃是法理之直,注重的是社会公义,罪责分明。此固然有其道理,乃治世之常法。”
“然圣人所忧者,恐非此案本身,而是其背后可能引发之后果。”
“若为子者,皆以告发父亲为‘直’,那父子之间信任何在?亲情何存?家将不家,国将不国。”
“故而,学生以为,圣人之意,或在于强调,法理之外,尚有人情。处理此类事情,需在维护公义的同时,亦兼顾人伦根本,不可一概而论。”
“譬如,子虽不应主动告发,但若官府查问,亦不可作伪证包庇。至于父亲所犯之过,子当劝其自首,代其受过,或尽力弥补,方为两全之道。”
这个回答,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任何一方。
而是试图在“法理”与“人情”之间,寻找一个平衡点。
既维护了基本的社会公义(不可作伪证),又保全了人伦亲情(不主动告发,劝善弥补)。
体现出一种更成熟、更复杂、也更符合儒家“经权”思想的智慧。